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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总工会劳动竞赛和创建劳模技师创新工作室活动经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9-11-15点击数:

广州市总工会劳动竞赛和创建劳模

技师创新工作室活动经费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市总工会下拨给基层工会的劳动竞赛和创建劳模、技师创新工作室活动经费补助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真正起到带动全市劳动竞赛活动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劳动竞赛和创建劳模、技师创新工作室活动经费保障按照“市总工会补一点,基层工会出一点,单位行政支持一点”的原则落实。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市总工会经济工作与劳动保护部负责劳动竞赛和创建劳模、技师创新工作室活动经费的整体预算,基层工会申报的经费预算和开支凭证等材料的收集整理以及活动情况的绩效评估;财务部负责划拨经费补助和开支使用的监督管理,审计室负责经费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四条 有关区、县级市总工会,产业、直属单位工会负责本级劳动竞赛和创建劳模、技师创新工作室活动的经费预算和日常使用。

 

第三章  经费的适用范围和申报内容

 

第五条  经费补助适用范围:

(一)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重点工程劳动竞赛、区域性劳动竞赛等活动。

(二)创建劳模、技师创新工作室活动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第六条  经费补助申报内容:

基层工会按照申报条件和标准向市总工会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具体需要提交如下内容:

(一)劳动竞赛活动申报内容:

1.活动方案。包括竞赛主题、竞赛形式、竞赛内容、竞赛目标和要求、参赛范围和人员、竞赛时间安排、竞赛考评和奖励办法等。

2.经费预算。申请单位必须提交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总体经费预算,包括自筹资金来源及金额、申请补助金额。

(二)创建劳模、技师创新工作室申报内容:

1.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包括工作室名称、创建目的、组织领导、目标任务、活动内容、规章制度、考评奖励办法、预期成效等。

2.创建活动启动工作经费预算。申请单位必须提交创建活动启动工作总体经费预算,包括自筹资金情况及申请补助金额。

 

第四章  经费补助确定标准

 

第七条  确定经费补助项目按以下原则综合进行考虑:

(一)优先考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

(二)考虑行业特点和项目的技术含量。

(三)考虑普惠性,补助单位尽量兼顾大多数单位,能让更多的职工参与竞赛活动。

(四)兼顾广泛性,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民营企业申报的项目。

(五)考虑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对不符合经费补助使用规定的预算费用在确定补助时不予考虑。

市总工会有关职能部门按以上标准对基层工会申报的预算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第五章   经费补助的使用安排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经费补助使用规定

(一)劳动竞赛经费补助要求主要用于开展劳动竞赛活动的场租、设施设备租用、材料、交通、宣传培训、竞赛评审等开支费用,不得用于对竞赛个人和单位的奖励以及工作餐费等。

(二)创建劳模、技师创新工作室活动启动资金补助主要用于新创建的工作室建设,如购买办公用品、学习资料等必需的开支费用,不得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餐费、劳务费以及用于购买与创建活动无关的平板电脑、照相机等,创新工作室的日常运作和进一步完善改进所需费用由创建单位负责。

第九条  经费补助划拨程序

经费补助按照以下程序划拨:

(一)基层工会按照申报条件和标准向市总工会提交经费补助申报项目和预算情况。

(二)市总工会经济工作与劳动保护部对申报的项目和经费预算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申报单位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并根据预算情况先垫付所有的经费开支。

(四)经费补助申请单位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书,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列明经费支出明细,提交经费支出凭证复印件。

(五)市总工会经济工作与劳动保护部对项目完成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价和绩效评价。

劳动竞赛活动做到“六个有”:有组织领导机构、有竞赛活动方案、有专项活动经费、有竞赛考评和奖励办法、有活动效果、有社会影响力。   

创建劳模、技师创新工作室做到“六个有”:有活动场所、有带头人、有管理制度、有活动经费、有课题目标、有创新成果。

(六)绩效评价合格后,按照经审核的项目实际开支费用总额(包括单位行政和工会的实际开支费用)50%的标准(但最高不超过工会的实际开支总额)确认经费补助,并根据年度费用预算情况对同一区、县级市总工会和产业、直属单位工会设置最高补助金额限度。确认的经费补助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程序划拨。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获得经费补助的有关区、县级市总工会,产业、直属单位工会负责按市总工会规定的经费补助使用范围和预算安排节俭使用,并保证按预算费用总额的50%自筹资金落实到位,并对活动情况进行评审和绩效评价。

 

第七章    

 

第十一条  各区、县级市总工会,各产业、直属单位工会根据本办法规定,严格按照要求用好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经济工作与劳动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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