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工会首页 工会大家谈 正文

论如何充分发挥教代会在高校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广州大学 王堃时间:2018-04-10点击数:

【摘要】教代会是高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随着我国民主管理思想深入教育领域,教代会也成为研究高校民主的主要对象。目前我国高校教代会却存在地位弱化、制度缺陷、缺乏长效工作机制等问题。原因主要有法律不健全、职权落实不深入、民主监督不成熟等。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深入落实职权、构建科学组织、建立长效机制、提升人员素质等途径,才能推动教代会真正在高校治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高校教代会;地位弱化;不力原因;改进措施;高校民主;改革

 

自从教代会在我国部分高校开展试点以来,已经有三十多年了,通过不断实践,现在我国各大高校基本都建立了教代会制度,从教代会制度设置层面来讲,可以说在我国高校已经实现了形式意义上的制度化,学校教职工也在某种程度上对这一制度有所了解。高校的民主管理不能停留在理念层面,需要有切实的具体制度。教代会制度的加强和完善,是高校民主管理是否真正得以实施的重要指标,对于高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实践情况来看,这一制度在推进高校管理民主化,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高校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对于我国高等教育适应整个社会发展趋势,跟上整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化进程也起到了积极作用,极大地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但也应该看到,教代会制度本身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实际运行中也有着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有必要就其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改进的思路做出分析和探讨,以推动教代会充分发挥在推进高校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一、存在的问题
(一)教代会的地位和作用弱化

1. 教代会的职权形式化

教代会是在各地进行试点工作后确立产生的,政府期盼教代会对高校民主能够产生推动作用。教代会具有管理学校、管理和组织教职工、分配与调整福利以及与高校领导干部交流沟通等主要职能,[1]在高校管理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9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85年制定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高校教代会可以行使职权。很显然,校长在学校事务中起到主导作用,而教代会仅是行使相对抽象的职权,这导致教职工代表和工会领导很难参与到学校决策中去。没有独立性就没有自主性,没有自主性就难以摆脱依附性,而依附性就不可避免会影响到教代会职能的发挥,甚至会导致教代会形同虚设。现实中的很多高校的教代会依附于学校党委,甚至服从于学校领导,使得教代会职权的行使仅仅流于形式,根本无法起到其对高校的管理、监督的职能。

2. 教代会的作用难以发挥

目前教代会的设置体制,决定了学校领导对教代会的认识和态度对教代会功能的发挥有重大影响。由于历史文化等因素影响,目前我国一些高校领导本身民主意识就不强,在教代会问题上并没有认识到它的重要作用,把教代会制度当成了摆设。尽管教代会定期召开,但开会也是走形式,会议往往开成了“举手会”,会后无活动、无检查、无落实。而且对于学校的一些本来应该由教代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和决策,学校领导却避开教代会。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是高校领导缺乏现代民主理念和管理思想,习惯于“当家长”、“由一把手说了算”。结果,教代会的职权大大简化,应当发挥的民主监督等作用得不到发挥。教代会仅仅是象征性的存在着,而涉及不到或解决不了实质性内容,尤其是遇到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财务开支、学校发展等此类重大问题的事项时,教代会更是被放在一旁,完全忽略。

(二)教代会制度方面存在缺陷

1. 教代会制度可操作性不强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作了一些原则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原则性较强,操作性偏差。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距今已三十年而且部分教代会条款仍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根本不能满足现在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而且教代会制度是一个系统性的制度,需要全面界定才能系统地将其完善,尤其需要对教代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各项职权做出具体的可行的规定。但是我国法律和政策并未具体规定教职工如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得学校民主管理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2. 二级教代会制度亟需加强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都已经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从教代会职能看,教代会也理所当然应包括校级教代会和院(系)级教代会。但在不少高校,尤其是综合性高校,有些学院领导认为很多学院事务都直接由校党委或者校级教代会来决定,学院并没有做出决定的权利,而且学校中已经有了校级教代会,根本没有必要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事实上,校级教代会与院(系)教代会的职责是不同的,校级教代会是教职工对学校进行管理和监督,而院(系)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对院(系)事务的管理和监督,二者的职责并不重复,二级教代会制度亟需加强,同时,还应该明确校级教代会与院(系)二级教代会之间的指导关系,保障院(系)级教代会的经费等。

3. 教代会代表选举制度不够完善

从制度设计上,教代会是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建言献策的舞台,其代表理应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而且能否做到这一点直接关系到教代会的效果。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教代会代表选举制度还不够完善。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

第一、代表比例失调。教代会制度要避免流于形式,首先要保证它的“代表能力”,也就是教代会代表是否分布科学、组成合理,是否能代表广大教职工。从目前教代会运转情况看,不少高校教代会代表中领导干部和基层群众的比例失调、一线教师和行政教辅人员的比例失调、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的构成不合理、资深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的比例不合理、中共党员与其他民主党派人士及非党员的比例失调。代表比例失调会导致教代会代表之代表权不均衡,代表性较差。

第二、代表的产生途径不规范。代表应该是选举出来的,能够被广大教职工认可的和真正能为教职工服务说话的人。但很多高校并没有真正选举代表,或是代表早就内定,选举仅走走形式,或直接由领导指定,这就导致教代会代表的代表性大打折扣。

第三、代表行使权利积极性不高。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对教代会代表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要承担的义务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赋予教代会代表表决免责权,使许多代表在表决时不敢按照自己的意见,而是跟随领导的想法,不敢公开对决议提出反对意见。同时有些教代会代表本身缺乏对学校的贡献精神,仅关注个人利益而不重视学校的改革与管理,虽被选为代表,但从未想过如何做好代表工作,对行使代表权不感兴趣。

4. 教代会提案制度不够健全

教代会的提案是全体教职工集体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都是针对学校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来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提案能够真实的反映学校管理和运行中的问题以及群众的要求,对于领导层了解群众的意愿和学校的问题有重要的作用。合格的代表应该在教代会召开前就深入基层,与教职工深入沟通交流,了解群众意愿,形成提案。但是,很多教代会代表民主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对于学校工作的责任感也不强,对于提案工作没有兴趣,导致在现实中出现了应付差事的情况,要么代表根本不提交提案,要么就是提交的提案质量低下、可操作性差。即使提案通过,也未必得以实施。有些提案由于缺乏执行文件,在交由一定部门执行时困难重重,受到了其它部门的阻力,难以进行。

(三)教代会缺乏长效工作机制

1. 教代会组织结构不够完善

我国各高校都教代会虽然每年开一到两次会,但每年教代会会议的召开时间都很短,通常一天的会期甚至更短。毫无疑问,一天会期绝对不能解决全年的问题。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忙于本职工作,仅是在开会时才想起自己的代表身份。教代会闭会期间缺少正常运行的组织机构,无法延续其职能。高校目前还保持着开会时热闹,闭会时冷清的局面。

2. 教代会职权没有真正做到落实到位

《暂行条例》赋予了教代会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四项职权,这四项职权是教代会开展工作的基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教代会的某些职权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建议形式化、表面化,一些高校的领导对教代会建议权并不重视,仅仅是“听听而已”,更不会予以落实。对于代表的建议,口头上给以认可,甚至会在大会上对建议者做出许诺,但会后便置之脑后,使教代会变成了为了应付差事的而进行的形式主义,无法行使其审议建议权。其次,由于《暂行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究竟哪些规章制度应该由教代会审议通过,使得不少本应由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问题根本就没有拿到教代会上去,而是由几个领导自行决定。再者,《暂行条例》规定:教代会代表要“积极参与到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中去,参与到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中去”。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和民主推荐领导干部是为了保证学校的办学水平。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高校领导认为部分教代会代表没有进行民主监督的能力,担心民主监督会扰乱学校的工作秩序,影响学校的日常行政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并不重视教代会民主监督权利的行使。[2]

3. 工会未能全面发挥作用

众所周知,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其作用的发挥与教代会作用的发挥是息息相关的。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对工会的错误定位和过度行政化,工会主要是一个福利机构,其职能除了发放福利,还组织文体活动以丰富教职工的文化生活。市场经济在我国得到确定和建立之后,包括高校在内的整个社会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公众权利意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在不知不觉中逐渐增强。因而,工会的职能理所当然要伴随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发展不断加以改进,要发挥工会作为维护广大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机构的功能。但是目前工会的现实存在形态,无法充分发挥这些应有的积极作用。自工会产生以来,在高校中,担任工会主席的基本上是作为学校领导层成员的党委副书记,导致遇到问题时,他们可以不经过教代会的决议,转而直接通过党委会议讨论的途径对问题进行解决。所以,党委副书记一般都是依照领导和上级的指示开展工作,即偏重于对上级负责,在极少数情况下才会考虑到教职工的意愿和利益。[3]除此之外,工会的领导干部并不能明确地认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在他们看来,工会就是应该从事一般性的教职工文体活动组织工作,对教代会的其他工作任务根本不予重视。最终造成了一种教代会与高校的民主管理体制相互分离的不理想状态。

二、我国高等学校教代会运行体制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但是相对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而言,对于教代会的立法尚不完善,教代会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暂行条例》自1981年颁布以来一直没有被修订,经过改革开放大潮和市场经济的洗礼,高校的许多管理模式和运行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暂行条例》中的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今天高等院校的改革与发展,但是这些关乎教代会能否与时俱进的相关重要法律法规条例却一直没有被更新,在确定教代会的性质、地位、职能、职权范围、组织程序、机构设置以及代表的选举形式等一系列问题上还有待于做出更进一步的规范。如此不完善的法律法规造成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上跟不上也不能适应当前高校发展的尴尬局面。

教代会的运行体制没有详实的法律作保障,其后果必然容易产生矛盾和问题。在法律上缺乏保障,也难以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无法充分实现广大教职员工参与高校的民主管理,最终也就无法保障高校相关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这必将不利于高校的和谐与稳定。我国的《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虽然都明文规定了教代会是“教职员工参与高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并要求全国的高校均要认真执行。但实际上法律条款仅做了纲要性的规定和描述,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迫切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尤其是针对高校内部各部门的职责更是需要进行详实细致的法律界定。例如,《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没有得到相关制度的支持,高校自主管理制度体现了更多的行政管理色彩[4]。此外,相关法律的内容存在缺陷和不够完善,也使得高校教代会依法维权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等行为,没有具体的细则进行强有力的保障,一旦违反了这些法律,相关的制裁措施尚未没有制定明晰,这就难以保证教职工在高校的主人翁地位。

(二)职权落实尚未深入

教代会如果没有一定的职权就形同虚设,民主管理就没有实际内容,成为空谈。只有认真落实教代会的职权,深入履行教代会职责,才能充分发挥教代会应有的作用。从现实状况看,绝大多数学校能把学校的发展规划方案,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定先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这表明我国高校教代会的职权得到了一定的落实。但目前,教代会职权的落实还停留在维持教代会正常运作的阶段,许多职权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更没有进一步向纵深发展。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需要不断探索教代会参与高校民主管理与的新形式与新途径,需要大力推动基层民主建设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以不断满足教职工日益增长的参与民主管理的愿望和要求。这就要求高校相关组织不能满足现状止步不前,相反,应当积极担负起深入落实教代会职权与职责的重任。

(三)民主监督尚不成熟

我国高校内部的民主监督意识还处于培养建设之中,还未形成成熟的民主意识和监督机制。教代会对领导权力的监控,对学校民主管理的参与,都处于探索阶段,其中不少方面人治色彩还相当浓厚。尽管一直提倡民主管理的理念,教代会成立的初衷也是为了保障高校的民主管理与法制管理,但是多年来,伴随着多种因素,“官本位”的思想还深深烙在一些学校领导脑中,忽视教代会,忽视民主,缺少监督,缺少制约。在教职员工中,“官本位”的思想也动摇着对民主监督的坚持。许多教职员工习惯于“人治”,对领导麻木附和都是民主意识淡薄的根源。如果教代会没有起到监督作用,那么对于高校内部权力的监督就成为了空白。在实际运行中,一方面由于教代会对高校领导的监督没有真正的震慑力和杀伤力,因此很多领导对教代会视而不见,忽视了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能。另一方面,由于高校内相对安稳的工作环境,很多教职员工不愿意冒风险得罪上级或者领导,“老好人”思想的作祟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民主的愿望。

三、我国高等学校教代会运行体制改革对策
(一)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

1. 完善法律法规,细化内容

对于《暂行条例》,亟需针对目前的新形势、新环境、新背景进行完善和细化。应当尽快出台全国性的针对教代会的专项法规条例,并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细化内容,使得该条例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能够成为各级教代会立法和依法办事的重要参考和有效依据。

在细化法律内容条款的时候,应当高度重视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处理细则,明确规定各种违反教代会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行为后果和责任,使其具有现实性和震慑力,成为保障教代会日常工作的法律武器。

2. 建立高校内科学的规章制度

虽然有现行的《暂行条例》、《教育法》、《教师法》等为依据,但是不少高校在其内部关于教代会的规章制度还不完善。许多高校笼统地照搬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教代会法规,没有有效地结合本校实际进行细致、充分地论证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这样的现状导致了在学校内部由于规章制度效力的硬度不够,使得民主管理在实践中出现了较大的随意性。这是造成学校民主管理工作滞后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在立足于本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经过广泛的意见征求和论证,充分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适合本校的教代会规章制度。并且在日后针对多变的环境和复杂的局面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使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得以充分地保障[5]

(二)加强党委领导,深入落实职权

1. 提高党委领导认识

教代会的职权落实的如何,取决于党委和高校领导对教代会的领导是否到位。高校的领导要深入认识和了解教代会及其工作,教代会的代表来自高校内部的各个方面,代表和反映了不同层次的群众意愿和需求,其民主的广度和深度是其他民主形式无法比拟的[6]。高校领导须牢固树立“依靠”的思想。不论是教育还是学校,都必须以教师为本,教职员工是高校学校的主体,广大教职员工的辛勤劳动和付出决定了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的高低。教职工的主体意识愈强烈,其承担“育人”重任的自觉性就愈强。因此,只有领导真正认识到依靠教职工的重要性,认真落实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充分尊重他们的民主权利,才能取得开启高校管理的“金钥匙”[7]

2. 有效落实职权,做好维权工作

在现实中,部分高校内“人治”的痕迹较为明显,教代会职权存在着落实不全面的问题。作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工会应当担负起相应的责任,积极为教代会的职权落实争取主动权。具体来说,工会主席不妨借参加校党委会、校行政会的机会把本应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要求交给教代会处理。此外,教代会还可以协助高校的组织人事部门制定干部考评实施细则,积极参与民主评议、推荐、选举各级领导干部,把教代会的民主评议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

(三)构建科学组织,建立长效机制

1. 适时推行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

建设适合本校校情的二级教代会制度已成为加强民主管理的广泛共识。高校的教代会制度已实施多年,对二级教代会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和借鉴意义。二级教代会要积极吸收和借鉴学校教代会的经验,务必要在广泛征求教职员工意见的基础上,找准切入点,形成自身的特色。在推行过程中要注意倾听群众的呼声,积极采纳好的建议和意见,将二级教代会的姿态放低,真正做到为广大教职员工服务。通过积极实践与大胆探索,二级教代会必将成为基层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学院管理的主渠道,一定会将高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政治建设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2. 增设必要的专门委员会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对于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越来越多的集中性问题容易让教代会因为不能及时解决而遭致垢病。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能够极大地从根本上解决教代会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与挑战。国内部分高校的实践证明,增设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是必要的,是合理的,是有利于教代会发展和创新的。设置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不是用来代替教代会,而是将教代会力所不能急的工作进行更快更高效的处理,提高教代会的满意度。专业委员会要“专”,要在筹建时就将工作能力和胜任力纳入到必要条件中。专业委员会应该在现有的机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实际需要,进行谨慎而适度的增设[8]

3. 建立科学合理的长效作用机制

建立教代会的长效作用机制,首先应在制度上进行改革与创新。在会议制度上,教代会应与工会、党委同期换届。在组织制度上,教代会主席团应为常设机构,主席团主席应推选一名德高望重的教授兼任,副主席由工会主席兼任[9]。此外,还可以建立教代会巡视监督小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对教代会提案中涉及到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予以监督和检查,与相关部门和负责单位进行沟通,如有必要,可以进行质询。再如定期举办多种专题的交流讨论会,邀请相关部门的人员与教代会代表进行专项的深入探讨,听取和交换意见,加强沟通和理解。

(四)做好提案工作,保障校务公开

1. 搭建互联网提案平台,实现校务公开

以互联网为首的新一代沟通平台也使得校务公开变得更加高效和及时。有必要对教代会的提案方式和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以增强时效性和透明度为主旨,利用互联网技术,推行网上提案,促进校务公开。通过建设“一站式”的教代会网上提案系统,不仅能够提高提案工作效率,更让教代会代表能够随时随地直观地看到提案的处理进度和结果,将提案的处理流程进行透明处理和流水化作业,能够有效防止推诱扯皮现象的发生,增加提案落实比率,提升提案处理速度。

校务公开是高校校园民主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高校的管理部门,必须改变原有的封闭式的工作方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做到诚信。互联网在教代会工作的应用不仅能够使教职员工更加接近校务信息,促进校务公开,还可以拉近高校领导与群众的距离,方便民主管理工作的开展。群众可以利用互联网获取相关服务,获得所需的帮助和支持,教代会及各级组织和相关部门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及时接收教职员工的信息反馈,使得信息双向流通加快,有助于树立高校的管理诚信。

2. 建立有效沟通途径,提高提案处理质量

提供更多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渠道,实现提案流程上的畅通。对教代会代表提交的提案,应当给予充分地重视,认真对待,要确定落实部门、指定承办人、限定整改期限,使提案条条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于可以直接答复和处理完成的提案,应及时将提案转交有关部门处理,以加强时效性和透明度。

(五)提升人员素质,加强自身建设

1. 增强民主与法律意识,提高代表素质

高校教代会的主体构成便是教代会的代表们。教代会的各项工作能够维持高效运转离不开教代会代表的努力,教代会民主化、法制化进程也与教代会代表的法律意识和民主素质息息相关。因此,教代会代表必须不断强化自身的民主意识,提高法律意识,积极投身到教代会的各项工作中,才能不辜负群众的信赖和支持,才能保障教代会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在实践中,要加强对教代会代表的教育和培训,使全体教职工充分认识到自己是高校的主人,是高校改革和发展的生力军,从而提高他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自觉性[10],积极极参加议案审议、提案征集、代表巡视、评议监督、合理化建议等各项活动,敢于同损害教职员工权益的现象作斗争。

2. 建设科学完善的评估体系

一直以来,对高校教代会工作的评估都是由上级来主导完成的,而实际上,对教代会工作的最直观的评价,恰恰来自于群众的评估。因此,在建立评估体系时,首先应当将群众的满意度作为第一要素和核心指标,结合上级的评价,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评估体系。其次,针对高校的特点和教代会每年的工作内容,设立动态的、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指标。最后,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对于教代会的评估结果要进行公示,以促进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加以改进和提高。

 

原有的教代会运行体制已经难以满足高校发展的需要,民主意识的不断提高和高效管理的民主化进程的加快使得我国高校具备了推行教代会运行体制改革的现实条件。教育环境的转变、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高校改革成功经验的示范效应都为我国高校教代会运行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高等学校的教代会运行体制需要有针对性的适度改革,以满足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需要。教代会作为教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必须要重视自己的职责,做好教职工的权益维护工作,真正做到权为教职工所用,情为教职工所系,利为教职工所谋,为推动高校治理过程的和谐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郭卉,我国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变迁的历史考察,《高教探索》,2002年第1期;

杨延红、曹新元,关于坚持和创新高校教代会制度的思考,《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王德广、谭德福、郭穗,新时期高校工会维权职能及其途径研究,《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2期;

田鹏慧,中外高校权力司法审查所涉制度环境比较及思考,《中国高教研究》,2008年,第5期;

赵凤娟,新形势下创新高校教代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思考,《工会论坛>,2008年,第2期;

沈光泽,论高校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科教文汇》,2006年,第1期;

李怀印,高等学校教代会代表应具备的素质,《河北理工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1] 郭卉,我国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变迁的历史考察,《高教探索》,2002年第1期,第14页.

[2] 杨延红、曹新元,关于坚持和创新高校教代会制度的思考,《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15页.

[3]王德广、谭德福、郭穗,新时期高校工会维权职能及其途径研究,《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2期,第31页.

[4]田鹏慧,中外高校权力司法审查所涉制度环境比较及思考,《中国高教研究》,2008年,第5期,第56.

[5]赵凤娟,新形势下创新高校教代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思考,《工会论坛>2008年,第2期,第32.

[6]曾正秀,关于加大教代会工作力度的思考,《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7年,第2期,第24.

[7]刘代泉,学校党委应高度重视发挥工会教代会作用,《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0年,第4期,第44.

[8]沈光泽,论高校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科教文汇》,2006年,第1期,第11.

[9]李清秀.高校教代会制度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时代人物>2008年,第3期,第19.

[10]李怀印,高等学校教代会代表应具备的素质,《河北理工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33.

版权所有© 广州大学工会 邮编:510006 地址: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 广州大学行政西楼后座